刊登日期: | 2017/8/28 |
發文日期: | 2017/8/28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63808810A號 |
主旨: | 公告「北港進香」為本縣之「民俗」。 |
依據: | 一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暨《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。 二、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6條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一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暨《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。 二、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6條規定辦理。一、名稱:北港進香 二、登錄類別:登錄為本縣民俗-儀式、祭典 三、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基本資料: (一)保存團體: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 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光民里中山路178號 四、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登錄與認定理由: 1、民間高度認同,並持續自主、自發參與: (1)媽祖進香團數量居全國之冠,分靈遍布全球。 (2)各地民眾自主進香活動維護久遠。 2、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: (1)全國最具代表性之媽祖進香目的地。 (2)北港進香產生之文學、藝術、俗諺、儀式多元且豐富。 3、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: (1)北港進香歷史悠久且保留傳統進香儀式。 (2)朝天宮保存完整之北港進香相關文物、資料。 (二)法令依據: 1、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89、91條。 2、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。 五、請保存單位本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於公告日結束後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;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