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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「北港進香」為本縣之「民俗」。

刊登日期:2017/8/28
發文日期:2017/8/28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63808810A號
主旨:公告「北港進香」為本縣之「民俗」。
依據:一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暨《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。
二、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6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一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89、91條暨《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。
二、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6條規定辦理。一、名稱:北港進香
二、登錄類別:登錄為本縣民俗-儀式、祭典
三、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基本資料:
(一)保存團體: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
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光民里中山路178號
四、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登錄與認定理由:
1、民間高度認同,並持續自主、自發參與:
(1)媽祖進香團數量居全國之冠,分靈遍布全球。
(2)各地民眾自主進香活動維護久遠。
2、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:
(1)全國最具代表性之媽祖進香目的地。
(2)北港進香產生之文學、藝術、俗諺、儀式多元且豐富。
3、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:
(1)北港進香歷史悠久且保留傳統進香儀式。
(2)朝天宮保存完整之北港進香相關文物、資料。
(二)法令依據:
1、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89、91條。
2、「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。
五、請保存單位本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於公告日結束後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;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